一、 办理依据
职业卫生“三同时”(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一项法定强制性制度,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详细规定了“三同时”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用于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严重、较重、一般),不同类别项目的评价与评审要求有所不同。
3、标准规范
一系列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等)为评价、设计和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 服务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核心判定条件: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豁免情况:对确实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如单纯的办公场所建设、无有害工艺的组装等),无需履行“三同时”手续,但应有相关说明。
三、 服务类型
职业卫生“三同时”业务贯穿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主要分为三个核心技术服务类型,分别对应项目前期、设计阶段和投产前的三个关键管控环节: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实施阶段: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核心目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通过识别、分析和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根本性、原则性的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
成果文件: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项目职业卫生设计的基础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实施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
核心目的:将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卫生防护对策与建议,具体落实到工程设计的每一个环节。确保防护设施有科学、详细的设计方案,实现职业病危害的源头防控。
成果文件: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该专篇是指导施工阶段同步建设防护设施的法定技术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实施阶段: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产前的试运行阶段。
核心目的:对建设项目实际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最终验证和综合评价。它是检验“三同时”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的“终考”,为建设项目能否正式投产提供直接的职业卫生技术依据。
成果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
四、 业务流程
1、确定评价类型:根据项目性质与危害风险,确定需开展的“三同时”环节。
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价或设计。
3、报告编制与评审:
预评价报告编制 → 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 → 修改完善 → 提交备案(备查)。
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依据预评价报告设计 → 组织评审(可合并或单独进行)。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组织验收评审会(建设单位组织,形成验收意见) → 整改落实 → 报告与验收材料存档备查。
4、后续监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
五、 简易流程图
